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0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行初84号
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工业区*******之一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慧嫦、余颖诗,均系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李立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棉春、陈诗婷,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命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显示该撤回起诉申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预交),现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廖杰华
人民陪审员 陈晓青
人民陪审员 何健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