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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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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584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MB2D022475。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局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楼首**A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411620D。

法定代表人:韦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行审38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对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的社会保险费33947.04元和应缴滞纳金,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号车辆已达报废标准,车管部门在本院另案执行过程中答复未予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亦没有在其工商登记地经营。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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