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406号之一
(2018)粤0404执2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住所地:珠海市软件园路******。
法定代表人:吴智岳,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唐家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两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粤0404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合计人民币96,938.63元及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39元;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粤0404行审28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合计人民币67,243.12元及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0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向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已去向不明。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执行义务的行为,本院现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的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