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东莞市江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3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K30821171G。
负责人叶昌,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江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金园新路**,组织机构代码:55172480-6。
法定代表人徐学银。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江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行审386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76778.98元、截至2017年8月17日滞纳金、利息18424.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粤S×××××、SE752V、SE752VSA8620汽车四辆、中信银行存款(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或注册地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村委会至今暂未函复。(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系列案件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SE752V、SE752VSA8620汽车四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以及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账户(冻结期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19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