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1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1218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丰华南路7-01地块(三联工业区一。
负责人:谭亚金。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091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行审47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应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79040.87元及滞纳金。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90508.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12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容毓伟
执行员 谢建军
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