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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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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1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1369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09114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行审47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应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72197.95元以及滞纳金。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民委员会丰华北路裕丰楼D座702号(房产证号00××**)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原顺德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丰华北路裕丰楼D座702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6400元;并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10月30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最终由程海兵以158000元的价格买受,得执行款158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南侧的地块[地[地证号府(顺)国用(2009)第0701170号],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701170)及其地上建筑物已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4号依法查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查封财产交由本院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合共为6055.59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3822.4万元;地;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为22339万元);并于2017年8月14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定的保留价7564万元为起拍价),最终由佛山市顺德区地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10964万元的价格买受,得执行款10964万元。

3.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X×××**)一辆,该车辆已被(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8号案依法首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

三、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依法查封了上述财产;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14.31万元;并于2017年10月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由陈国辉以531万元的价格买受,得执行款531万元。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7)粤0606执12941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本院对上述执行款暂不予分配。

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2197.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13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容毓伟

执行员  谢建军

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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