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东莞市虎门康荣塑胶制品厂、郑柏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东莞市虎门康荣塑胶制品厂、郑柏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09-29 我要评论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东莞市虎门康荣塑胶制品厂、郑柏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粤1971执2019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康荣塑胶制品厂、郑柏康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结。

特此说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 :张志芳书记员:苏小文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