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源佳纸制品有限公司等3人(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源佳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三案(详见附表,下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相应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房产登记部门,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西路八号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厂房一、厂房二、办公实验楼、八号仓库、八号宿舍等地上建筑物(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7、02××63、02××08、02××09、02××64号),经本院另案[案号:(2016)粤0404执974号]委托评估,该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总额为33,37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登记担保金额总计为4900万元,其中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担保债权3500万元)已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房地产价值已不足以偿还担保债务,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另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蔡丽娟
附表:
序号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标的额(元)案件申请费(元)
1(2018)粤0404执955号买卖合同纠纷2018-05-08珠海市源佳纸制品有限公司(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98,693.741380
2(2018)粤0404执1400号行政非诉执行2018-06-06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2017)粤0404行审188号行政裁定书81,302.051120
3(2018)粤0404执1960号借款合同纠纷2018-08-14杨建豪(2016)粤0404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255,050.003726
合计435,045.79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