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璋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粤行终1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璋台,女,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紫骊,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富杰,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兴瑞,代省长。
委托代理人:吴笛、胡晓坚,均系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璋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黄璋台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由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粤地税申决字[2010]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依据;2、公开“认定事实清楚,……”的依据;3、公开“不存在考核结果未生效就进行扣发问题”的依据;4、公开“不存在考核结果在群众测评前评定问题”的依据。同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收到该申请。2015年11月2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如下:“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可通过查询《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获悉。关于您申请的第二、三、四项内容,粤地税申决字[2010]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已对相关问题予以列明,上述决定已送达至您本人。”
2015年11月18日,黄璋台不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上述答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1、撤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答复;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对请求内容没有依法举证,请求公开听证审理。2015年11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黄璋台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因有关证据、依据材料需进一步核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2日决定复议审查期限延长30日,并于同日向黄璋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邮寄送达《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2016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查明上述事实认为:黄璋台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公开四项政府信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各项信息的实际情况,于法定期限内按照黄璋台要求的形式与方式,作出书面答复逐一回复告知黄璋台。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粤府行复[2015]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黄璋台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黄璋台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2009年12月23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依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受理黄璋台的再申诉。2010年2月23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粤地税申决字[2010]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已送达黄璋台。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依据上述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收到黄璋台的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黄璋台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作出的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广东省人民政府收到黄璋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粤府行复[2015]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璋台要求撤销涉案答复及决定,并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其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的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璋台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黄璋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人社公开[2016]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71-74号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均可以证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按黄璋台的申请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准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按申请内容准确提供依据。二、一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的情形。本案应开庭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新答复黄璋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二审时书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于二审时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时,黄璋台向本院提供了工作分工表、心电图报告、单位体检报告、病假单、《广州市地税局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录音等数十份证据材料,证实其患病原因及身体健康状况,被评为不称职的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璋台于2015年10月13日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由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粤地税申决字[2010]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依据;2、公开“认定事实清楚,……”的依据;3、公开“不存在考核结果未生效就进行扣发问题”的依据;4、公开“不存在考核结果在群众测评前评定问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收到黄璋台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核结合各项信息的实际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按照黄璋台要求的形式与方式,于2015年11月2日向黄璋台作出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其各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而广东省人民政府收到黄璋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粤府行复[2015]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粤地税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亦属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判决驳回黄璋台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璋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答复等,因缺乏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璋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方丽达
审判员 付庆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