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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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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4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704行审113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秉铿,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彪,系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炎辉。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蓬江地税棠下社保处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自愿撤回对蓬江地税棠下社保处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蓬江地税棠下社保处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银顺

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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