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秦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国税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3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702行初2号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原告张家口市秦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张国税稽通字(2016)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违法一案的判决书中,遗漏诉讼费判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5页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张国税稽通字(2016)15号税务通知书。”应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张国税稽通字(2016)15号税务通知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承担。
审判长 王 昆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李桂滨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