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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775号滦平县地方税务局、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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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地方税务局、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3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24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华兴西路南侧2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

被执行人: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北山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如岚。

滦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全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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