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北  >  (2018)冀03行终75号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行终75号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冀03行终75号 我要评论

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10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行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悦和,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036357-3。

法定代表人杨连盛,局长。

上诉人王悦和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行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悦和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邮寄申请书,要求落实解决被告原稽查局局长贾向春把原告举报国兴、龙鑫地产商偷税漏税证据有关材料泄露给龙鑫地产商王春玉,王春玉指使刘成等人对原告威胁恐吓,让原告停止举报二地产商违法建筑和偷税漏税的是问题,因此原告遭到打击报复,被打成轻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被告违反举报保密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确认被告泄露原告举报证据材料行为违法,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悦和起诉区地税局查处原稽查局局长贾向春把原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悦和的起诉。

上诉人王悦和上诉称,一审法院主办法官枉法裁判,本案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程序违法。贾向春把上诉人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请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王悦和起诉海港区地税局,要求确认该局原稽查局局长贾向春把上诉人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的行为违法,因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刘志高

审判员   陈彩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姚思函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