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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执5141号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与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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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与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5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5141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法定代表人田津生。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与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2执51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刘玉丰

审判员   张保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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