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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与唐山京东医院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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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与唐山京东医院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9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224行审9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住所地:滦南县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敏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会新,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玲玉,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法制股副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院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滦南税社强申〔2019〕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滦南税社征字〔2019〕1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滦南税社征字〔2019〕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认为唐山京东×××月社会保险费5496894.03元,其中:养老保险费5336634.98元(单位3801397.68元、个人1535237.3元),失业保险费160259.05元(单位113957.93元、个人4630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征收决定:请唐山京东×××南县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玖万陆仟捌佰玖拾肆元零叁分¥5496894.03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滦南县社保局关于京东×××、调查核实笔录、证明及执法证复印件、唐山京东×××、拖欠社保费明细、立案审批表、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询问笔录、放弃权利声明、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审查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税务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放弃担保声明、询问笔录、放弃权利声明、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律文书审批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作出的滦南税社征字〔2019〕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作出的滦南税社征字〔2019〕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江

审判员   贾会生

审判员   李昌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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