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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民与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藁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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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民与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藁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2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109行初10号

原告田维民,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苗针玮,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藁城区税务局,住所地藁城区市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风江,局长。

第三人齐建军,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本院在审理田维民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藁城区税务局、第三人齐建军税务行政登记一案中,田维民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维民负担。

审 判 长  孙明辰

人民陪审员  赵立峰

人民陪审员  杨明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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