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北  >  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与唐山京东医院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与唐山京东医院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与唐山京东医院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9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224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住所地:滦南县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敏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会新,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玲玉,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法制股副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院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滦南税社强申〔2019〕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滦南税社征字〔2019〕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滦南县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宇江

审 判 员   贾会生

人民陪审员   鲁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雅茹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