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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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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5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102行初70号

原告楚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楚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楚某1,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郭开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返还个人所得税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玫洁

人民陪审员  谷利霞

人民陪审员  党红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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