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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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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1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围场镇凤凰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围场镇凤凰路化工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职务经理。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行审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行审3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朱立军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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