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民、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10行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海,局长。
上诉人袁建民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行初1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建民诉请判令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出示证据证明其代替袁建民承认张立怀提供的证据和笔录;判令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出示证据证明什么时间向谁举报袁建民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判令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查处张波拒绝收缴税款行为。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志勤
书记员袁炜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