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与唐山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2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20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
被执行人唐山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路北区南新西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马韬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6月14日下发的北地税罚处字【2016】0001号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唐山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06年8月至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累计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壹角玖分(2324373.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06年8月至2015年6月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壹角玖分(2324373.19元)。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先后于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14日依法作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北地税社罚告字【2016】001号)、《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地税罚处字【2016】0001号)。
唐山市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且未提供担保。2016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北地税社罚处字【2016】0001号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北地税社罚处字【2016】0001号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连军
人民审判员 马汝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