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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李保国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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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李保国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行申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

法定代表人:阿世洲,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保国,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与被申请人李保国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冀04行终1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再审主要称,邯郸市恒生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提交了被申请人李保国早已就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向其单位提出附条件申请,其所在单位已经满足其申请中所提的条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综上,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诉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保国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其未做处理也未答复。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邯山区地方税务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窦淑霞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邢会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靖

[关联文书]

本篇 行政审判监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冀行申267号 2018-12-29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二审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冀04行终11号 2017-03-30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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