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与虞友付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2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财保161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光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虞友付,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昌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0,330元。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已向本院银行账户缴纳担保金20,330元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虞友付处于昌黎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的案件执行款20,330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提供的担保金20,330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志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