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初219号
原告王凯,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叶县。
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K31728155G。
法定代表人蔡伟群,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张 庆 平
审判员 刘 吉 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真真(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