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琴、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行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邹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西路364号。
负责人:罗新辉,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钧,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邹琴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13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琴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1391号行政裁定书;2、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的起诉来看,并不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解决其诉求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对原告实质权益并无重大影响”是错误的,关于“随意提出因病延期开庭申请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认定也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2017年8月17日第一次开庭,邹琴因病无法出庭,因为医院在8月16日就通知住院治疗。2017年9月10日,邹琴将入院病历和用药清单等治病住院的证据用挂号信邮寄给一审法院,证明邹琴患病治疗并非虚假。因邹琴在深圳市治病费用太高无力负担而选择去外地治疗,在第二次开庭前已向一审法院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并非如一审法院所述“随意提出因病延期开庭申请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邹琴合法诉权,应予撤销。本案中,邹琴因病不能出庭而提出延期申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客观情况择期开庭审理,但却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照撤诉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邹琴于开庭前一天电话告知一审法院以其生病住院、无法开庭为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经核查,邹琴实际入院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11日;且其曾于2017年8月24日到本院开庭。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亦按照邹琴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开庭传票,但邹琴拒不签收,并再次以在外地治病为由,申请延期开庭,且最终未如期出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邹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邹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利 鹏
审判员 蔡 劲 峰
审判员 刘 自 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