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初850号
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深圳湾段)**阿里云大厦**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1160H。
法定代表人张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振中,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明,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烁,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9578A。
法定代表人张国钧,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惠 奕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张 庆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湘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