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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周洪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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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周洪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3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广保大二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278441505D。

法定代表人:马照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诗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洪娅,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号码522101196806263620。

申请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洪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66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租金人民币1998669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7000元、仲裁费9505.30元等,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洪娅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洪娅开设于建设银行广州荔湾路支行XXXXXXXXXX账户,农业银行深圳分行62×××76账户,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56账户、40×××93账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0×××04账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5×××22账户、74×××16账户,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62×××23账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62×××28账户、62×××53账户,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3×××88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41679.57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娅名下的宝马牌WBANG61070D(车牌号XXXXXXXXXX)汽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洪娅持有的深圳市泓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99.9%股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娅名下位于深圳市××××G102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16)。除此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证财产和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

2017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8186.97元以清偿本案债务并结案,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22.8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669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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