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地方税务局、唐山京东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5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224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南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艾立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宿金昌,滦南县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滦南地税费强申[2017]0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申请书,申请执行滦南地税社倴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地方税务局依照滦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函告于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作出滦南地税社倴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唐山京东医院应缴未缴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3340438.52元,失业保险费¥255761.64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3596200.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征收决定:请唐山京东医院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滦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伍拾玖万陆仟贰佰零壹角陆分¥13596200.1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提交了滦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唐山京东医院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函、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唐山京东医院声明、滦南县地方税务局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地方税务局滦南地税社倴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虽该征收决定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但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放弃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系其对自己的权利合法行使,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地方税务局滦南地税社倴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宇江
审判员 贾会生
审判员 郑振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