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10行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任局长。
上诉人袁建民因诉三河市地方税务局举报奖励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袁建民诉称,2014年袁建民实名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举报三河市京津水泥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将此案交由三河市地方税务局查处,而三河市地方税务局不予承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答复袁建民与举报事实不符,不予查处。2015年袁建民以任职受雇单位三河市京津水泥有限公司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工资薪金所得税,所以要求三河市地方税务局支付举报奖励费。上诉人袁建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石
审判员 金占永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