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10行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任局长。
上诉人袁建民因诉三河市地方税务局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袁建民诉称,2015年3月27日三河市地方税务局下达了廊三地税限缴【2015】第108320685号《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给袁建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了袁建民50元,收缴了袁建民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6月5日三河市地方税务局又撤销了处罚袁建民的50元。故提起诉讼要求三河市地方税务局赔偿10000元。上诉人袁建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石
审判员 金占永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