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与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1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25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
法定代表人薛兴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鲲鹏,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承隆化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庆、陈建军,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鲲鹏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作出冀承隆化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偷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8505584.5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罚款8505584.54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冀承隆化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冀承隆化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高志征人民陪审员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