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6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25行初29号
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社区(木兰北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2584580B。
法定代表人:王奔,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511945120。
被告: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兴洲路。
负责人:徐国庆,职务:局长。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冀承隆化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已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冀承隆化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本院提起控诉已超过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阎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