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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办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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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办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3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302行初136号

原告王悦和,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036XXX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王悦和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要求对落实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作出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悦和诉称,其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邮寄了申请书,要求落实解决被告与原告在2013年12月19日、2014年8月28日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被告收到后,至今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答复,也没给原告解决任何问题,要求被告对原告在2017年3月30日提出的申请要求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王悦和认为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不落实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作出答复,实质上是认为被告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经立案,应依法裁定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悦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   张哲棘

人民陪审员   魏俊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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