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6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10行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周俊海,任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任局长。
上诉人袁建民诉被上诉人三河市国家税务局、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建民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