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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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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民、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6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10行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周俊海,任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任局长。

上诉人袁建民诉被上诉人三河市国家税务局、三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建民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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