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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杨建国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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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杨建国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22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局长,身份证号×××,电话0314-7592858。

委托代理人门俊江,副局长,身份证号×××,电话0314-7592896。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兴隆县北营房镇西道沟村20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88XXXXXXXX。

2017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承兴地税稽罚(2015)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执行未缴纳的罚款198557.21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合计398557.2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建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本院执行,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少明 审判员王军芳 人民陪审员程菊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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