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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5执219号盐山县地方税务局、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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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地方税务局、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2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925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盐山县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任局长。

被执行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任公司董事长。

地址:盐山县。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盐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地方税务局所作盐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未经合法送达被执行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其依法催告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作出的盐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凤荣

审判员  王振华

审判员  刘俊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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