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玉田县泰钢铸件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7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229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梁光杰,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泰钢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西。
法定代表人:齐海龙,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玉田县泰钢铸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冀唐玉田国税稽处[2017]17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玉田国税稽处[2017]17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玉田国税稽处[2017]17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玉田国税稽处[2017]17号税务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玉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玉田国税稽处[2017]17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追缴玉田县泰钢铸件有限公司应缴未缴增值税3271564.3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内容由法院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罗达清
审判员 **燕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