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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行终35号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冀03行终35号 我要评论

王悦和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10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悦和,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036XXXX。

法定代表人杨连盛,局长。

上诉人王悦和因要求对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作出答复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行初1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王悦和认为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不落实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作出答复,实质上是认为被告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经立案,应依法裁定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悦和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属于漏审,请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王悦和认为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不落实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依法作出答复,实质上是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应依法裁定回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刘志高

审 判 员   陈彩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少杰

书 记 员   姚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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