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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191号隆化县地方税务局、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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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地方税务局、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9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25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兴国,局长。

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奔,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冀0825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28551元,现该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要求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树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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