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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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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8

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38执恢30号

申请人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窦自铁。

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雄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英。

申请人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行终字第58号行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税款3907889.6元、罚款1953944.8元及滞纳金和罚金。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7年3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5年12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到庭,2016年4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并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

五、2016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最终流拍;

六、2019年6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19年6月1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行终字第58号行政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中波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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