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北  >  沧州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沧州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沧州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27454327726。

法定代表人:孙悦霞。

被执行人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51672X。

法定代表人:刘华胜。

关于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凤祥

审 判 员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秀雅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