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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5行审2号国家税务总局曲周县税务局、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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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曲周县税务局、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35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曲周县税务局。住所地:曲周县南开街。

法定代表人:苗利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达康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海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曲周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曲周县税务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冀某曲周地税稽处[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某曲周地税稽罚[2018]3号)所载明的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直接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行政机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曲周县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冀邯曲周地税稽处[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邯曲周地税稽罚[2018]3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建英

审 判 员  王龙渊

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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