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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奕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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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奕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行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奕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原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贾玉山,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雨,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奕丰因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2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袁奕丰因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针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而提起本案之诉,其依法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履行该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袁奕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袁奕丰于2017年7月19日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可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故袁奕丰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毓莉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谭植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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