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税务管理加收滞纳金处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1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70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天汉大道南段5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民,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东城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夫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汉稽处[2012]0003号《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
经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23日通过对被申请执行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采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款和企业所得税等事实。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2年6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汉稽处[2012]0003《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缴少缴的营业税39000.45元、城建税2730.03元、房产税93600.00元、印花税10222.07元、企业所得税271816.91元、教育费附加1170.02元;2、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分项目分税种计算加收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汉台区地方税务局东关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后,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缴纳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中部分税款合计146722.57元,但尚欠1、企业所得税271816.91元,2、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告书》,但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汉稽处[2012]00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理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执行依据汉稽处[2012]00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余 兰
审判员 谭 红
审判员 王汉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