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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7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税务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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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税务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3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7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科、廖良驭,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中段汉中茶城D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成怀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汉国税稽罚[2017]11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

经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6月3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340178元。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汉国税稽罚[2017]11号《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34017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70089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汉国税稽强催[2017]01号,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汉国税稽罚[2017]1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执行依据汉国税稽罚[2017]11号《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余 兰

审判员 谭 红

审判员 王汉玉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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