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罗诉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5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7102行初1647号
原告王军罗,男。
委托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牛君安,局长。
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42号。
负责人王闯,主任。
原告王军罗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雁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寨街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军罗诉称,2003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应聘到小寨街办从事清扫马路工作,直到2016年8月因工资调整被小寨街办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原告已63岁,已达到退休年龄,工作期间小寨街办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7年4月10日以EMS快递的形式向被告递送举报函,但被告未予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为原告补缴2003年2月至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用。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012年12月26日,陕人社发[2012]118号《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我省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均要按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要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手续。环卫工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二、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环卫工人参保资格认定工作。其中,市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使用的环卫工人由市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县(区)级及以下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所使用的环卫工人经县(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级环卫市容系统行政部门认定。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持市级市容环卫系统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卫工人参保资格认定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2月12日,陕财办社(2014)7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搞好衔接、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做好参保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要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市容环卫系统行政部门做好环卫工人资格审核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本案中,原告虽与第三人之间曾有劳动关系,但其是否具有参保资格尚未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责令小寨街办为其补缴2003年2月至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即被告不具有原告诉请的法定职责,故原告起诉被告缺乏请求权基础,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军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军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李理时
审 判 员 张 虹
代理审判员 朱 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