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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行他33号宝鸡联方化工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罚款决定纠纷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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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联方化工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罚款决定纠纷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7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3行他33号

原告宝鸡联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罚款决定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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