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税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10-12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陕0702执616号
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缴纳税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及依据汉稽罚[2012]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义务,权利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企业所得税款271816.91元;
二、向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滞纳金163018.86元(按2010年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及印花税合计145552.55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8日算至2017年3月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71816.91元的滞纳金自2011年6月1日算至缴纳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978元。
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直接交纳或支付至本院,同时提交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日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视情节依法对你单位采取以下措施: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你单位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号:6228402917017227166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