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罚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10-12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陕0702执615号
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缴纳罚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及汉稽罚[2012]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义务,权利人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罚款155774.64元(其中罚款77887.32元、加处罚款77887.32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2236元。
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158010.64元,直接交纳或支付至本院,同时提交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日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视情节依法对你单位采取以下措施: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你单位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号:6228402917017227067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