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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川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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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川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4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02行初1351号

原告朱小川,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徐斌,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川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小川于2019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川负担。

审  判  长  康  力

审  判  员  张成金

人民陪审员  李省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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